商业活动中的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当债务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大难题。本文将探讨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律师做客法治热线进行解答。
《现场说法》主持人:那咱们先来听听,刘先生的电话咨询录音
刘先生:我跟一家公司打官司,胜诉以后,法院判决这家公司,支付我合同款269万元。但是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说公司账上已经没有钱了,根本执行不了,我去天眼查呢,也查了公司的工商情况,发现他有四个股东,认缴注册资金2,000万,实缴出资不到1/10。现在执行法院,以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为由,将我的强制执行的案子裁定终止本次执行了,我还有没有办法和可能,把钱给执行回来呢?
《现场说法》主持人:刘先生,是遇到了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在这确实是替刘先生感到非常的遗憾。这家和刘先生签订过合同的公司,确实是实缴的这个资金,也不到200万,还不够您那个269万的案款,那现在法院也是要确实作出一个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终本。那现在刘先生想问,还有没有办法把钱给执行回来,那对方公司都没钱了,咱们怎么去执行?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律师:刘先生问的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个痛点。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一个执行难的问题。那作为律师,其实也是经常接触这样的事,就是我打赢了官司,在执行阶段却遇到了难题,执行不回来,公司没钱了。
那如果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当中已经没有资产,那往往会作出一个终本的裁定,然后终止本字执行,那么你下次如果说再想重新执行,那你就得需要有新的财产线索,写个申请。
但是我们回过头来看刘先生的这起案子,那因为他的被执行人是公司,这一点公司账户上没钱了嘛,而且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发现公司的一个股东有四个,那么实缴的一个出资部分,不到1/10 也就是说2,000万的注册资本,你缴纳了注册资本不到200万,还有说这个1,800万的一个认缴资本没有实缴相当于是。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
它的内容大概是呢,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足额的资本的一个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那法院应该依法支持。
那么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呢,实际上正好是契合了,刘先生案件当中所讲的点。就是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还有大额的资本没有出资,那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我现在就是要求股东同公司,连带的承担这个对我的一个债务,就是在股东应缴未实缴的一个部分,来承担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可行的。
视频链接:https://item.btime.com/249vrl9ohjthaa16vln673f9l6t
国汉律师建议:
面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深入调查公司财产、申请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债权人仍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债权。在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债权人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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