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赠与合同纠纷案: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外情的法律界定
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薛某某要求确认其配偶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国汉律师事务所的黄彦南律师代表原告薛某某出庭,主张刘某某与白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白某某赔偿损失。
案件简介:
薛女士与刘先生于2014年结婚,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白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白女士购买首饰、包等奢侈品。薛女士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白女士赔偿损失或返还物品。
人物关系:
薛某某为本案原告,刘某某为薛某某的配偶,被告白某某为刘某某的婚外情对象。
争议焦点:
刘先生与白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白女士是否应返还刘先生为其购买的物品或赔偿损失。
国汉律师事务所观点:
黄彦南律师代表薛女士,主张刘先生与白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白女士返还物品或支付折价款。法律解析如下:
赠与行为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刘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未得到薛女士的同意,因此赠与行为可能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白女士购买物品,侵犯了薛女士的财产权益。
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如果赠与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白女士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白女士返还薛女士部分物品,驳回薛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薛女士和白女士分担。
扩展阅读:
关于赠与合同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和合同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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