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服务存瑕疵,业主聂先生和李女士如何应对物业费追缴?
通达物业公司与业主聂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及物业费的支付问题。通达物业公司要求聂先生和李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国汉律师事务所将详细解析这起案件的始末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提供法律解析。国汉律师事务所魏晨璐律师代表通达物业公司,主张聂先生和李女士应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简介:
通达物业公司负责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聂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被指拖欠2017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的物业费。通达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聂先生和李女士诉至法院。
人物关系:
通达物业公司:原告,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
聂先生和李女士:被告,小区业主。
争议焦点:
1. 聂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2. 聂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国汉律师事务所观点:
魏晨璐律师代表通达物业公司,主张聂先生和李女士应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1.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聂先生和李女士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物业费支付义务:由于通达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聂先生和李女士应按照《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3. 违约金问题:考虑到聂先生和李女士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法院对通达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聂先生和李女士支付通达物业公司2017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的物业费11466.5元,驳回通达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扩展阅读:
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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