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通勤中,车辆事故导致无法使用爱车,打车通勤成为无奈之举。这种情况下,替代性交通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还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究竟会如何裁决?国汉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
案例简介:
王先生的车辆与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经认定李先生负全责。王先生在车辆维修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则称,其他损失已赔付,替代性交通费属间接损失,拒绝赔偿。
国汉解读:
国汉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车辆投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在保期内,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不足则李先生补。王先生索要替代性交通费合法,法院结合其上班线路与修车时长,酌定 1800 元。保险公司称间接损失拒赔却无据,法院未予采信,终判保险公司赔 1800 元。可见,合理替代交通费用且有证据时,法律会支持。
国汉建议:
国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建议,在车辆因事故送修期间,车主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应保留好相应票据等证据,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如上班路线、车辆修理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知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车辆事故后面临替代性交通费用的赔偿问题,国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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